《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便利企业退出、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一起来学习。
主题:便利企业退出
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启动援助。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
具体解读:
企业退出即企业市场退出,现行法律制度中,企业退出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非破产退出路径,即企业依据章程或决议、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原 因解散,进行清算并注销后退出市场;二是破产退出路径,即以《企业破产法》为依据,通过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退出。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债权人公平受偿,还能推进市场资源要素有效流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包括十项一级评价指标,其中一项即是“办理破产”。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应当给予一个规范化的市场退出路径,这也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基本内容。
债务人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指定管理人、发布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由地方政府提供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配套制度和公共服务保障;由破产管理人办理接受债权申报、审查、资产核查等具体破产事务,在“法院主导程序+管理人办理破产事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框架中,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以提升破产处置便利度和破产工作质效,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这有赖于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资产处置等配套问题。
探索建立预重整、重整识别等破产拯救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和重整识别的救治功能,帮助更多的危困企业涅槃重生。浙江是中小企业大省、民营经济大省,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省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进一步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提高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依债务人申请,通过财产申报、调查、核实和清理,债权人表决等程序,在充分调查清楚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体现“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创新”的价值导向。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是介于强制执行制度与正式的个人破产之间的一项制度安排,参照个人破产基本规则引入强制执行制度中财产申报、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制度因素,实现强制执行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衔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定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达到免于被强制执行的效果。2018年起,浙江在全国率先探索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于2020年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有效识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失信人员,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不再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因市场风险而创业失败的人有机会解除债务枷锁,重新创业和生活,推动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本条第三款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启动援助。目前,我省各市县政府均设立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无产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有效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费用难题。省级层面建立了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对设立破产援助资金且使用规范的市、县(市、区)给予奖补。各地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允许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资金纳入原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范围,在原资金规模内统筹安排。通过增用途、调结构的方式,支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提升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经营能力,有效激励“诚实而不幸”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条文系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和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经验积累,具有重要意义。
主题: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涉及条款: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具体解读:
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指党委政府涉企服务的中台枢纽,“一个口子”受理、流转、督办、反馈企业需求,承接政企恳谈会、政企沟通见面会等活动。当前,所有设区市、县(市、区)、省级新区均已挂牌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项目、法治、科创、人才、开放、诉求等涉企增值服务板块,每个板块配置首席服务代表和若干服务专员。鼓励市县分管领导依规兼任企服中心党委(党组)书记或主任,由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统筹做好各增值服务功能板块的事项进驻、统筹协调、服务评价等运行保障工作,做好板块进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同时,各地积极建设乡镇(园区)服务站点、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等,推动构建全天候多层次的涉企服务体系。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为中台枢纽,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整合线上线下各类涉企问题渠道,建立涉企问题分类分层分级交办落实机制和多主体参与的评价体系,推动解决普遍共性问题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