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代表活动办法
(1998干8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26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街道建立代表组,代表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
第二条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2.参加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类座谈会;
3.应邀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4.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5.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三条 代表活动一般每季一次。活动前,要作好准备,确定时间、地点和内容。活动要有记录,并向代表工作委员会及时反映活动情况。
第四条 代表一般以组为单位活动,代表活动时,可邀请本区的省、市代表参加。
第五条 代表视察,由代表组或者常务委员会集中统一组织,必要时可以个人持代表证视察或者几个代表相约视察。代表视察一般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根据财政拨款情况,按比例分配给街道代表大组、镇代表小组掌握使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开展代表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及时了解掌握代表组的活动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
对区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作出负责的答复。
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代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提供各种方便。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本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对区人大代表因开展工作而遭受刁难、阻挠和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必须严肃处理,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为本镇、街道代表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代表组与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协助代表组长制订活动计划及有关制度;
3.了解本镇、街道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4.积极为代表组开展调查和视察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5.协助代表组长总结代表的先进事迹和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