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8-12 16:57浏览次数:

        为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常务委员会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定期研究代表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主任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并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具体工作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通过下列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有关会议,参加讨论本区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有关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和对常务委员会任命干部的局办进行工作评议等活动,拓宽代表执行职务的渠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三)接待代表来访,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代表来访接待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专职的副主任、委员轮流接待。代表平时来访,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

    (四)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相关工委负责人每月轮流到镇街召开代表、选民座谈会,听取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及时向代表和代表组寄送常务委员会的会刊、简报和有关文件、资料,使代表及时了解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决议、决定。

    (七)加强与代表组的联系。常务委员会各委、办分工负责联系镇、街道的代表组了解和帮助代表开展活动。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表组长或镇街人大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代表组开展活动的经验。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一)积极参加所在的代表小组活动,并帮助代表小组开展好活动。

    (二)广泛联系区人大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了解社情,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通报常务委员会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平时下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时,主动联系在当地的区人大代表,征求、倾听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认真做好在我区的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我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信息来源: 越城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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