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8-12 16:57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及《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越城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