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与履职积分登记办法(试行)
为保证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规范履职行为,提高履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
第一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代表大会报到一天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经代表所在的镇街人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处同意。
第二条 代表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不得随意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所在代表团书面请假,由所在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
第三条 代表应当遵守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认真研读、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四条 代表要积极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严格遵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遵守选举程序和纪律。对违反选举纪律的代表,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代表应当服从大会有关规定,不得相互接受宴请,不得赠送和接受财物,不得从事非组织活动,确保大会风清气正。
第七条 代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不得外传尚未公布的会议内容。
第二章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
第八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是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和义务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等;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
(四)走访、接待选民,了解社情民意;
(五)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六)积极为民办实事;
(七)其他。
第九条 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等,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组织,代表参加活动情况应及时进行登记;
(二)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安排;
(三)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镇街人大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联系安排;
(四)走访、接待选民,了解社情民意,由代表小组组织进行,也可由代表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进行,镇街人大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五)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测评监督,由镇街人大工作机构组织并登记。
第十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应书面请假。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后,应及时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办公室报送活动情况,同时将活动情况记录在《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记录本》。
第三章 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镇街人大工作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以上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相关工委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代表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等活动。
第十四条 被视察、检查、评议和调查的单位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协助代表搞好视察、检查、评议和调查。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应当场答复代表,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询问或现场查看的方式,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尤其是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实行轮流列席,原则上所有基层区人大代表在届内至少列席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代表在接到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搞好视察、调研工作,对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参与决策、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时,应衣着整洁大方,遵守会议纪律,并在指定位置就坐。
第十九条 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时,按照会议安排进行发言,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
第五章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
第二十条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活动是代表密切联系选民,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代表走访、接待选民活动,由镇街人大工作机构组织,代表应积极参加,个人也应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走访、接待选民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以“人大代表进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为载体,以镇街人大代表联络站为平台,每季度至少组织代表接待或走访选民一次;接待选民活动,应确定相对固定的时间或者确定“接待选民日”。镇街人大工作机构应对本组代表轮流参加接待选民的时间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的三天前,应发布公告,告知接待选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接待日的代表名单。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走访、接待选民时应持代表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记录,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走访、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要认真归纳整理,通过镇街人大工作机构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走访、接待选民所反映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应以议案、建议、意见的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交,也可以在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要加强与办理代表建议、意见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切实解决好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章 代表述职评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应到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评议,代表述职一般每届开展两次,原则上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第二十九条 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统一安排,各镇街人大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述职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代表应准备好书面述职报告,在会上向选民当面述职,并接受询问和评议。
第三十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和代表小组活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四)联系选区选民及参加代表联络站等活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并跟踪落实的情况;
(五)在推进地方中心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以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选区选民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35人。
第三十二条 评议采取百分制考评,评议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满意,7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较满意,60分(含)至70分(不含)的为基本满意,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满意。
第三十三条 评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并作为代表评先评优和建议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积极为民办实事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是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第三十五条 代表应积极深入选区,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解急事难事。
第三十六条 代表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
(一)协调制约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技术等问题;
(二)协助化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住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等民生问题;
(三)帮助调处矛盾,化解纠纷;
(四)帮助理清发展思路,提供信息,促进群众增收致富。
第三十七条 各代表小组要及时对代表为民办实事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镇街人大工作机构要突出代表为民办实事的宣传报道,深度挖掘典型事例,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代表广泛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民办实事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镇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可参照执行。
越城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履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履职积分的对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二、履职积分的时间
代表履职积分一年一次,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积分年度。
三、履职内容和积分标准
代表履职内容和积分标准详见《越城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情况登记表》(附件)。
四、履职积分的登记
镇街人大工作机构按照履职内容和积分标准,负责做好代表履职的积分登记、汇总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对登记、汇总情况的核查。
五、代表履职档案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记录本》,代表每人一本,作为代表履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代表参加会议情况,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接访记录,参加活动记录等。
镇街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对建立履职档案情况进行核查。
六、积分结果的运用
代表履职积分作为代表评先评优和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全年积分在60分以下的,第一次由镇街人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全年积分在60分以下的,视为不能胜任,可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